【罪成判囚】涉還押期間指示他人刪資料 兩男判囚4個月及10個月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9/26 17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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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仔區域法院。資料圖片

21歲學生涉於2019年時管有爆炸品被捕,還押時涉指示探訪者刪除涉案網上資料。涉案學生及21歲無業男經審訊後,早前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及管有爆炸品罪成,今(26日)分別被判監10個月及4個月。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本案的爆炸品是與30多種化學品一同儲存在密閉的迷你倉內,一旦產生爆炸,將對公眾安全造成影響。

被告鄺偉邦(21歲,學生)及黃俊燁(21歲,無業),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。控罪指,他們於2020年2月3日,在壁屋懲教所達成協議刪除2個由電郵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內的數碼資訊,以及1個屬鄺的不明手提電話號碼可取用的數碼資訊。

鄺另被裁定2項管有爆炸品罪成,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4日,在觀塘寶冠大廈的時昌迷你倉內,保管硝化纖維素及10個煙霧餅。

暫委法官判刑時指,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黃有真誠悔意及獲得家人支持,建議判處160至240社會服務令。暫委法官指,惟黃於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中均堅持未有干犯控罪,顯示黃未有真誠悔意,判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。

暫委法官續指,證供顯示本案涉及的炸藥在受限的情況下足以炸斷手指,涉案爆炸品是與30多種化學品一同儲存在密閉的迷你倉內,一旦產生爆炸,將難以逃生,且對公眾安全造成影響。至於本案涉及的15克硝化纖維素雖在儲存時屬潮濕狀態,但這並不反映其使用狀態。

暫委法官指,涉案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嚴重之處是多於一人犯案。然而涉案的對話時間僅約5至6分鐘,可見黃在答應鄺刪除涉案資料前,未有時間考慮,亦未有證據兩人有預諜犯案,警方亦未有因此而影響調查。暫委法官遂就所有控罪,判鄺及黃入獄10個月及4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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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